美国政府被黑客_美国对黑客有法律制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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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 3、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特点 4、如何进

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这一概念产生的历史不长,各国也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2001年11月,第56届联大会议在通过的决议中,呼吁所有会员国就“有关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的定义”等向秘书长及时通报,其目的就是要消除概念上的混乱,更好地促使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根据2002年美国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规定,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用生和抗否认性。

国外关于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早,相对完善一些。这一点可以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得到印证。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是1987年的美国第100届国会通过,1988年开始实施的第100-255号公法,即《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确立的在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包括: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信法、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汛法、互联网网络完备性及关键设备保护法案等。

探讨美国对信息泄密的法律规制。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泄密是网络信息在存储、传播、使用或者获取的时候被其他人非法取得的过程。网络信息泄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个人隐私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信息等的泄露。美国联邦立法中对防范和制止信息泄密的法律主要有:《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和《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简称CFAA)。

探讨美国对信息破坏的法律规制。信息破坏主要是指制造和传播恶意程序破坏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和程序,甚至破坏计算机硬件的行为。美国联邦法律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FAA),受该法保护的计算机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而是任何用于州际或者国际间的通信和贸易的计算机,确立了违反该法的民事、刑事责任。

探讨美国对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制。信息侵权就是对信息产权的侵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和传统的信息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内容的扩展、信息载体的变化、信息传递方式的增加,由此也就带来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美国有关信息侵权方面的联邦法律主要是《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 DMCA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是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网络知识产权作品设置的加密技术手段,防止任何人绕开该加密手段侵害网络知识产权。

探讨美国对信息污染的法律规制。信息污染是指无用信息、劣质信息或者有害信息渗透到信息资源中,对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造成干扰,甚至对用户和国家产生危害。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规定经营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使之不能为未成年人所接触,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000年12月15日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该法规定中小学、图书馆等社会公共组织具有安装有害信息过滤和阻碍技术的要求,综合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扰。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

美 国 增 拨 款 项 打 击 黑 客

---- 克 林 顿 不 久 前 在 向 国 会 提 交2001 年 度 财 政 计 划 时, 将“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经 费” 由2000 年 财 政 年 度 的17.5 亿 美 元 提 高 到20.3 亿 美 元。

----美 国 政 府 的 官 员 强 调 说, 政 府 的 拨 款 将 主 要 用 于 开 发 监 视 黑 客 入 侵 政 府 部 门 电 脑 的 高 级 软 件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研 究、 研 制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的 技 术 以 及 培 训 有 关 专 业 人 员。2 月15 日 出 席 这 次 克 林 顿 主 持 的 网 络 安 全 高 层 会 议 的 专 家 中 还 有 一 位 相 当 引 人 注 目 的 来 客 — — 绰 号 为“ 穆 吉” 的 电 脑 黑 客。 据 悉,“ 穆 吉” 是 一 个 名 为“ 智 囊 团” 的 电 脑 黑 客 组 织 成 员, 该 组 织 专 门 协 助 政 府 从 事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 穆 吉” 的 出 现 多 少 就 已 经 说 明 了 美 国 政 府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兼 容 并 包 的 态 度。

----美 国 联 邦 调 查 局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中 心 负 责 人 最 近 也 向 美 国 国 会 提 交 详 细 报 告, 称 联 邦 调 查 局 已 培 训 出 一 支 由7 人 组 成 的 反 黑 客 小 组, 他 们 将 被 派 到 华 盛 顿、 纽 约、 旧 金 山、 洛 杉 矶 等 重 要 城 市。

日 本 加 紧 研 究 反 黑 客 技 术

----1999 年, 日 本 发 生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超 过 1000 次, 比3 年 前 增 加 了1 倍。 这 迫 使 日 本 政 府 不 得 不 加 紧 研 究 开 发 反 黑 客 袭 击 的 信 息 保 密 技 术。

----今 年1 月21 日, 日 本 政 府 有 关 省、 厅 制 定 了“ 反 黑 客 对 策 行 动 计 划”, 主 要 内 容 有: 今 年 年 底 前, 制 定 对 付 电 脑 恐 怖 活 动 的“ 特 别 行 动 计 划”; 建 立 和 健 全 处 罚 黑 客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政 府 控 制 危 机 的 体 制, 以 防 止 黑 客 袭 击 和 计 算 机 病 毒 侵 入; 在2003 年 前 使 日 本 的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赶 上 美 国。 不 久 前, 有 关 省、 厅 召 开 关 于 信 息 安 全 的 会 议, 决 定 提 前 实 施 上 述 计 划。

----通 产 省 和 邮 政 省 决 定2000 年 度 拨 款24 亿 日 元 开 发 提 高 政 府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性 的 技 术, 具 体 开 发 项 目 包 括 防 止 非 法 存 取 的 技 术、 查 明 黑 客 来 路 的 跟 踪 系 统、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检 测 和 清 除 技 术、 数 据 密 码 技 术 等。

----日 本 通 产 省 早 在1997 年 就 设 立 了“ 大 规 模 设 备 网 络 安 全 对 策 委 员 会”。 在2000 年 度 预 算 中, 通 产 省 用 于 开 发 计 算 机 保 密 技 术 的 经 费 为18.7 亿 日 元, 比 上 年 度 增 加 了2 倍。

----防 卫 厅 的 指 挥 和 通 信 系 统 自 成 体 系, 与 外 界 隔 绝, 因 此 不 会 被 黑 客 袭 击。 但 是, 考 虑 到 将 来 与 外 部 的 联 系, 防 卫 厅 在2000 年 度 预 算 中 拨 款13 亿 日 元, 用 于 研 究 对 付 黑 客 的 经 费, 他 们 还 计 划 派 人 到 美 国 接 受 培 训, 培 养 反 黑 客 专 家, 并 了 解 美 国 军 队 的 反 黑 客 对 策。

----日 本 政 府 从2 月13 日 正 式 实 施《 关 于 禁 止 不 正 当 存 取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了 对 黑 客 等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处 罚。

德 国 网 上 没 有“ 绝 对 自 由”

----德 国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的 一 位 新 闻 发 言 人 最 近 表 示,“ 自 由 软 件” 和Internet 上 的“ 自 由 传 播” 机 制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促 进 了 软 件 业 和 整 个 信 息 产 业 的 进 步。 不 过, 如 果 缺 乏 有 效 的 管 理, 这 种“ 自 由 软 件” 机 制 中 也 潜 伏 着 巨 大 的 危 机。 网 上 自 由 传 播 的 黑 客 软 件、 解 密 软 件 难 以 计 数, 它 们 一 旦 落 到 恶 意 黑 客 手 里, 无 疑 会 产 生 难 以 估 量 的 严 重 后 果。 令 人 担 忧 的 是, 世 界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信 息 安 全 法 规 对 编 写 和 传 播 此 类 软 件 的 行 为 都 缺 乏 必 要 的 法 律 解 释, 从 而 使 有 关 机 构 在 网 络 管 理 工 作 中 遇 到 很 大 的 困 难。

----德 国 在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起 步 较 早, 在 1996 年 就 通 过 了《 信 息 安 全 法》, 并 成 立 了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法 律 对 网 上 安 全、 个 人 自 由 和 隐 私 权 作 了 一 系 列 界 定, 而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配 合 内 政 部 和 刑 警 局 进 行“ 技 术 执 法”。 在 技 术 上 加 强 预 防 性 和 前 瞻 性 研 究, 向 企 业 和 个 人 普 及 信 息 安 全 意 识, 推 广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等 已 成 为 德 国 的 通 行 做 法。 因 此, 虽 然 德 国 近 年 来 小 规 模 的 公 司 网 站 被 袭 事 件 并 不 少, 但 尚 未 发 生 造 成 惨 重 损 失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在 本 月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发 生 后, 德 国 内 政 部、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联 邦 刑 警 局3 个 部 门 又 及 时 地 联 合 成 立 了 反 黑 客 专 家 小 组, 组 成 了 德 国 的 网 上 反 黑 客“ 特 种 部 队”。

3、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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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进行安全风险和安全代价分析?如何寻找他们的动态平衡点?

国家级黑客行为 有对应的国际法吗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仍然停留在制定各个单行条例的层面上,条理和层次较为混乱。例如我国的网络立法就存在以下十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

……

这么多的单行条例和规章,法律专业人士看了都头痛,IT界的大忙人们更是无法尽览。

三、 国际法律合作是根治黑客行为的关键

互联网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国际化。在网路上,千里之外的信息可以瞬间获得,当然,千里之外的某一黑客行为也会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破坏。黑客犯罪是一种国际化的犯罪,它危害到了整个世界的网络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应该联合起来,进行广泛的合作和研讨,象打击国际恐怖活动一样打击黑客犯罪。

1、 发达国家应该在技术上负起责任,共享核心技术

互联网领域是典型的高科技领域,某些核心技术至今只掌握在某些发达国家手里,而这些核心技术是打击黑客犯罪� 手锏。只有发达国家将这些核心技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共享,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国际社会的防黑反黑水平,为打击黑客犯罪奠定基础。

2、 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反黑意识,负起社会责任

黑客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在发达国家由于网络的普及率非常高,作用非常大,所以黑客犯罪的影响也很大;而在一些落后国家,网络还没有得到普及,黑客行为对其影响微弱,政府的反黑、防黑意识也相应地较为缺乏,从而为黑客提供了“避风港”。

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对于国际反黑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加强国际合作首先要提高某些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的反黑意识,使这些国家自觉自愿地负起国际责任。

3、 制定国际反黑公约

对于国际性的犯罪,国际社会往往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予以制裁。例如,对于贩毒、劫机、国际恐怖活动等等,都已经有了专门的国际公约。现在,国际社会急需制订反黑公约,以使各国国内法律相互接轨,形成一个严密的国际法律合作体系。同时,该公约的制定也会给反黑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一个普遍接受的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磨擦。

四、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从本质上讲,黑客是Internet世界中的盗贼与恐怖主义分子。“树欲静而风不止”,要他们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不可能的。如何对付黑客,捍卫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众所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制、技术与加强安全意识三方面着手。

美国早在1986年便制定了成文法律,打击电脑网络犯罪。欧盟执委会在今年2月宣布,将起草一份计划以对抗网络犯罪。日本政府在2月20日紧急实施“禁止不正当存取法”,加强对黑客的处罚。德国有关人士呼吁政府修订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律,以更严厉的措施严惩电脑黑客。

我国在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计算机罪犯的重要法律武器。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努力,黑客行为是能够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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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互联网监管有哪些“狠招”

美国:依法管网,多级控管

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法律最完备、机构最健全、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总的来看,美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有如下几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网。早在

1977年,美国便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开创了将法制引入网络空间的先河。可以说,互联网在美国每向前发展一步,法律都会如影随形般地紧紧跟

随。正是与互联网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使行业准入、数据保护、网络沟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网络行为得到了保驾护航,让欺诈、诽谤、色情、盗版等网上违法、

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震慑。

第二,与时俱进。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日益突出,以及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新兴网上通信、传播工具的出现,美国一方面努力通过立法完善对通过

网络散播、沟通恐怖主义信息的打击,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对新兴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手段,以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防范,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网环境。

2012年 2月,美国政府提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要求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并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第三,力量整合。近年来,美国相继成立了“反击网络黑客指挥部”、“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整合中心”等专门机构,整合联邦政府不同部门的网络监管职能,及时发现、阻止和惩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加拿大:强调“自我规制”

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上加拿大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上,加拿大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自我规制”实践的根

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

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墨西哥:完善立法,遏制谣言

随着墨西哥经济的增长,其网络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然而,信息化进程在给墨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有关互联网的不文明行为和犯罪活动也随之大幅增加,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问题,墨西哥政府探索通过完善立法等多种方式对网络谣言说“不”。

墨西哥东部韦拉克鲁斯州2011年9月专门出台新的《动乱法》,首次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确界定标准,规定在互联网上制造和发布假新

闻的行为构成“破坏社会稳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塔巴斯科州等多个自治州也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填补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震慑网络犯罪和网络上

的不文明行为。

同时,墨西哥当局不断增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预算开支,通过聘请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来扩建“网络安全军”,意在打击通过网络散布贩毒、贩卖人口信息等趋于复杂化的网络犯罪行为。

此外,墨西哥许多政府高官带头在社交网站开设实名账户,直接同普通网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引导民众树立文明上网之风。墨西哥一些国会议员和学者还强烈建议政府应适时启动社交网络实名制。

阿根廷:互联网监管,重在保护青少年

阿根廷政府曾出台一系列关于消除数字鸿沟的计划,旨在于2015年前实现阿根廷国内1000万家庭接入互联网的目标。有关数据显示,目

前阿根廷互联网用户较其他拉美国家更为年轻化。互联网的普及和青少年广泛使用网络也滋生了一系列问题,目前阿政府和社会为规范青少年上网花费了较大精力。

阿根廷主流媒体《国民报》在其评论文章中指出,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规范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滞后性明显。推动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同时,依靠法律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可以有效保护使用者权益。

当前,阿根廷立法机构加大推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立法进程,各界强烈要求立法管控几项网络犯罪,包括借助网络交友手段实施性侵犯、在社交网络伪造名人身份实施犯罪、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服务商及搜索引擎对隐私的保护不力、网络著作权侵犯等。

英国:法律剑指网络诽谤

英国司法界专家曾公开表示,必须针对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站屡屡出现侵害公民名誉和隐私的行为进行立法,以保护公民不受虚假信息的侵

害。他指出,目前互联网上不断呈现“暴民统治”的状态,一些人随意散布他人隐私,诽谤和污蔑他人名誉,甚至出现了声势浩大的“社交网络审判”现象,这些情

况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的伤害,有时甚至不可修复。

英国现行诽谤法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会被认定为诽谤,而直接或间接传播相关内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赔偿。

法国:依法管网,严格规范

在法国,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2年7月,法国参议院公布的伯克勒报告,将网络安全称为“世界的重大挑战,国家的优先问题”。

近年来,法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成立专门机构、应用新技术等综合手段管理网络。首先,多项法律相继出台,如《互联网创作保护与传播

法》和《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数字经济信心法》、《国内安全表现规划与方针法》等。其中许多措施,专门针对网络犯罪。如要求网络运营商对含有非

法内容的网站进行屏蔽,并对盗用他人网络身份从事犯罪活动进行严惩。

其次,法国还成立了多个部门,负责网络调查和安全。司法系统内成立了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部门,该部门扮演网络警察的角色。此外,还成立

了负责技术痕迹和信息处理的警察部门,并在大区级司法机关配备网络犯罪调查员。在技术层面,内政部设立了非法网站信息平台,网民可以匿名举报有违法信息的

网站。在警方确认信息违法后可对信息发布者提起诉讼或予以拘留。

西班牙: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西班牙的互联网普及程度比较高,而使用社交网络的人数近年来也出现了显著增长。据统计,目前西班牙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

66.4%,而使用社交网络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也高达49%。有媒体援引西班牙IE商学院信息系统和技术学教授恩里克·丹斯德话指出,目前西班牙在

网络监管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信息社会服务法》。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在2011年年底还通过了名为《可持续经济法最终第二规定》的所谓

“辛迪法”。 根据此间媒体报道,“辛迪法”通过后,关闭一家网站只需7至10天的时间。

荷兰:网络监管维护公民权益

荷兰网络科技非常发达,荷兰警方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术也非常先进,警方等执法机构可以根据IP地址等信息确定网民的位置和身份,不过警方如果要进行此类行动,必须经过司法部官员严格的申请审批。

需要指出的是,荷兰并没有系统的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该国网络管理基于一个个案例。荷兰曾在2011年底通过一项隐私法,其中规定将嫌犯照片或视频放到网上的做法为非法行为,被发现后可处以高额罚款。

波兰:严格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兰议会就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网络犯罪纳入其中,对损毁、修改或删除他人网络信息资料,以及破坏公共网络或

通信系统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波兰警察总局也专门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办公室。同年底,波兰议会再次完善惩处有关网络犯罪的条款,对网络违法犯罪

的情节和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如将未经本人同意打开他人电子信箱、窃取他人电子账户密码等定为犯罪行为,可处2年监禁。

波兰法律专家称,波兰政府针对网络安全采取的严格监管措施,虽然被部分人指责为侵犯了波兰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在网络信息泛滥的现代社会,严格的网络监管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大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可以使普通人免受无时无处不在的网络犯罪侵害。

俄罗斯: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为了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摒除虚假有害信息,营建安全健康的网络服务环境,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 适应监管需要

俄罗斯政府支持并保护互联网的自由,但同时明确强调互联网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把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

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此规范俄互联网行为。此外,俄还专门立法对信息安全进行政策指导并作为司法部门执

法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监管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多层级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第二,明晰政府职责 实施有效监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罗斯就出台了《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对信息安全的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原则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此,俄罗斯建立了

由政府主导,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广泛参与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扰,俄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

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或者出现违规行为,媒体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做出惩戒。此外,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还在双边以及多边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开展了积极

的网络安全合作。

第三,提升透明度 掌握舆论主导权

网络信息的高效传播对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发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俄十分重视通过网络与民众沟通交流,积极提升政府在网络上的“出镜率”,展现政府的“亲和力”,增强主流信息的“公信力”。

第四,加强平台管理 限制外国资本

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俄政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本国网络公司的管理。俄国家杜马资产委员会此前提交的一项法律

草案则旨在通过划定俄战略资产的方式从法律上排除了外国资本取得俄网络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俄政府还通过直接参股等形式加强对国际新兴媒体的监

控。

澳大利亚:新社交媒体成监管重点

澳大利亚对互联网的监管严格且规范,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岁,并以真实身份登录。近年来,网络与移动技术的发展让社交媒体变成了全球

范围内的交流平台,澳有关人士认为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具有左右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建议澳联邦政府出台相关立法进行规范。而澳大利亚国防军公共事务相关负责人

也认为,在军队当中,如何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进行监管,使之能够为军方所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此外,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公司和机构已经开始禁止员工在上

班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并禁止员工下班后在社交媒体网页上对老板进行评论。此间有媒体报道,目前已有91家企业准备将禁用社交媒体的条款正式写入工作场所协

议。

新加坡:严格网络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新加坡是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网络媒

体是非常重要的战略阵地,对于国家安全、社会以及人心的影响巨大。因此,新加坡从互联网运作伊始,就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管互联网行

业。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

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在加强立法执

法和对从业者严格管理的同时,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等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有关部

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

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和《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韩国:严肃立法,不断加强互联网管理

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上信息传播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据媒体报道,在个人

信息保护方面,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韩国行

政安全部制定并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详细地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使用进行规范,在窃取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处理方面做出了进一步

明确的说明和规定。随着技术水平发展,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又制定并实施了《位置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使用个

人位置信息时必须得到当事人允许。韩国谷歌公司曾因为收集并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时未经用户允许,违反了这一法律,在2011年5月份被韩国检方调查。

韩国《青少年保护法》对青少年使用互联网也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伤害。

印度:严防新型网络犯罪

近年来,针对大型信息技术系统、云计算、安卓系统以及其他数字生活终端的网络犯罪案件在印度呈上升趋势,这种新型网络犯罪为印度政府及

企业带来极大挑战。印度政府十分重视网络监管,不断加强从政策立法到技术创新的网络监管手段,直面网络安全问题,对网络犯罪的惩罚措施也十分严厉。

从政策法规上来说,印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专门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印度政府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信息技术法》,并在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迅速修订该法案,将移动通信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个人用户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管理。

2011年,印度政府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重点加大对网站的规范管理,并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违规内容。目

前,印度政府正酝酿将时下正热的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内容写入法案,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此外,印度政府还成立了印度数据安全委员会,专门针对日益增多的网

络数据安全问题提供权威监测和管理方法。

然而,评论也指出,印度当前的法案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也没有与时俱进,因此亟待出台专门的网络安全法。

马来西亚:严打网络谣言,监控恐怖组织

对宗教和种族多元的马来西亚来说,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极为影响。更具危险性的是,精通科技的恐怖组织已渗透进社交网络并散布谣言,将普

通案件扭曲成种族冲突。为此,马来西亚警方和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合作,专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督网络的专案小组。据有关媒体报道,借助该专案小组的

长期监控,马来西亚当局掌握了“基地”组织最大在线图书馆的大量情报,并且关闭了该网站。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将尽最大努力继续监控

这些非法或危险的网络活动。

印尼:立法引导信息良性传播

印尼政府对网络在印尼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持积极态度,但与此同时,印尼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网络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误导性言论和偏见。

由于印尼人口中穆斯林占绝大多数,政府对色情内容和反伊斯兰言论尤其敏感。2008年4月,印尼政府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暂时停止

视频网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兰电影的传播,这是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联网访问。类似的事件随后相继发生,促使印尼政府开始认真考虑采取措施

规范互联网内容。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安装政府提供的信息过滤系统。政府还提供了一个包含不良网站和不受信任网

站的数据库,并鼓励所有人参与到该数据库的建设中,向政府举报平时发现的不良网站。

为了禁止网络不良内容的传播,2008年通过的《电子信息法》是印尼政府做出的第一次立法尝试。该法律禁止传播针对个人或集体在种族、宗教等方面可能引发仇恨和争端的言论,规定警察有权利拘留任何涉嫌网络诽谤的人,触犯法律者最高可判6年监禁。

巴基斯坦:为年轻人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为了规范网络管理,减少网络负面信息对网民,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巴基斯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屏蔽包含

大量带有色情和诽谤性质言论的不良网站,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虚拟专用网络(VPN)在内的加密软件,并责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发现用户

使用VPN浏览网页时,及时向政府汇报等。

巴国内媒体表示,巴基斯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国家,文化和信仰相对多元,当前网络上存在一些对于巴基斯坦传统文化和信仰进行亵渎的信息,

甚至包含暴力和色情的内容,年轻人的辨别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容易受到影响。政府应该过滤和屏蔽不良信息,控制虚假和淫秽内容的传播,利用网络传播积

极健康的知识,同时帮助年轻人以求同存异的胸怀和心态,尊重文化的多元性,这样更有利于国家的团结与和平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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