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对社会的影响_网络信息泄露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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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学生如何对待大数据伦理问题

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大数据具有的强大张力,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带来革命性改变。但在大数据热中也需要冷思考,特别是正确认识和应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以更好地趋利避害。

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隐私泄露问题。大数据技术具有随时随地保真性记录、永久性保存、还原性画像等强大功能。个人的身份信息、行为信息、位置信息甚至信仰、观念、情感与社交关系等隐私信息,都可能被记录、保存、呈现。在现代社会,人们几乎无时无刻不暴露在智能设备面前,时时刻刻在产生数据并被记录。如果任由网络平台运营商收集、存储、兜售用户数据,个人隐私将无从谈起。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个人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主动产生的数据和被动留下的数据,其删除权、存储权、使用权、知情权等本属于个人可以自主的权利,但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保障安全。一些信息技术本身就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导致数据泄露、伪造、失真等问题,影响信息安全。此外,大数据使用的失范与误导,如大数据使用的权责问题、相关信息产品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高科技犯罪活动等,也是信息安全问题衍生的伦理问题。三是数据鸿沟问题。一部分人能够较好占有并利用大数据资源,而另一部分人则难以占有和利用大数据资源,造成数据鸿沟。数据鸿沟会产生信息红利分配不公问题,加剧群体差异和社会矛盾。

学术界普遍认为,应针对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确立相应的伦理原则。一是无害性原则,即大数据技术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二是权责统一原则,即谁搜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三是尊重自主原则,即数据的存储、删除、使用、知情等权利应充分赋予数据产生者。现实生活中,除了遵循这些伦理原则,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大数据异化引起的伦理风险。

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控制。解铃还须系铃人。对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就是推动技术进步。解决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从根本上看要靠技术事前保护。应鼓励以技术进步消除大数据技术的负面效应,从技术层面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例如,对个人身份信息、敏感信息等采取数据加密升级和认证保护技术;将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纳入技术开发程序,作为技术原则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发展战略,明确规定大数据产业生态环境建设、大数据技术发展目标以及大数据核心技术突破等内容。同时,逐步完善数据信息分类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确数据挖掘、存储、传输、发布以及二次利用等环节的权责关系,特别是强化个人隐私保护。加强行业自律,注重对从业人员数据伦理准则和道德责任的教育培训,规范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标准、流程和方法。

培育开放共享理念。进入大数据时代,人们的隐私观念正悄然发生变化,如通过各种“晒”将自己的数据信息置于公共空间,一些方面的隐私意识逐渐淡化。这种淡化就是基于对大数据开放共享价值的认同。应适时调整传统隐私观念和隐私领域认知,培育开放共享的大数据时代精神,使人们的价值理念更契合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文化环境,实现更加有效的隐私保护。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素养,逐步消弭数据鸿沟。

供参考。

关于网络道德的问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的道德问题相伴而生,探讨引起网络道德问题的根源,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21 世纪,人类社会必将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有自己的空间,网络空间的出现带来了独特的网络文化,网络开启了人们新的实践,井正在日益强烈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如同以往时代一样,科学技术的进步,都将比其他力量更大地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为人类的道德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网络带来的某些负面的、消极的道德影响甚至严重的道德失范行为,也给道德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道德教育如何去适应并满足网络社会对道德教育的要求,开辟一条网络道德教育之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网络道德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网络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技术革命,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一个涉及网络的道德问题相伴而生。

1 、网民的道德人格问题。在网络上,人们适应网络生存需要,形成了新的行为方式和新的交往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也形成了新的文化模式。而反过来,新的文化模式又在培养造就新一代的网络人网络人按照网络生活的样式形成了与网络相适应的网络人格。随着人们上网时间越来越长,对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出现了“网络上瘾症”、“网络综合症”等现象。由于人机交往的频繁,导致人际现实接触很少,进而导致人们之间感情关系谈薄,对社会认识的扭血。

2 、道德冲突现象。由于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蛾性矛盾,导致民旅国家问伦理道德发生冲突事件。上网者的民旅、种族、国家不同,其接受的传统道德教育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其对同一事情的道德评价也会截然不同,甚至是完全冲突的。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冲突有范围扩大、加速化的趋势。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的相互渗透和价值观念的相互传播,引发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冲突和失范。

3 、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权益越来越频繁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商标网上被仿冒,作品网上被盗用,技术网上被泄露等等,都给受害者带来了难以言状的损失和伤痛。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或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网络资源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矛盾的难题。现有的著作权法难以应付新的信息体系,如何保护系统中所存的信息数据的知识所有权成了问题。

4 、网络信息污染的问题。信息网络技术的滥用威胁着人们的道德伦理。有用无用的信息同时被生产,网络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仓库。网络环境的不可控性从信息质量上污染了德育环境,大量信息垃圾对人们的思想造成了严重的侵蚀。电脑技术带绐人们的一些游戏使辨别能力差的青少年沉浸其中,游戏中充斥着暴力以及色情的东西,无时不在教唆孩子们亵凄人类的文明。

5 、利用同络侵犯他人隐私问题和损害他人身心健康。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有关个人的或法人的信息被用于原来的目的以外的用途,或者被泄露给第三者,被误用或被滥用。保护个人的隐私是一项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除了上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网上侵权行为之外,另一种更加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上行为也在蔓延,这就是在网上散布种种流言蜚语,侮辱诽谤他人。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如何界定个人隐私的范畴,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防止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这将成为人类社会在网络时代面对的一个难题。

6 、利用网络犯罪。网络的隐蔽性使道德行为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显著增强,为人们放弃道德责任提供了可能,一些人因此把网络当成犯罪工具。电脑病毒的制造和传播给人类社会已经带来了极大的损失,网络黑客的人侵引起人们对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也把网络当成新的犯罪工具。

凡此种种足以引起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对网络扩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道德同题应保持高度警惕。那么引起网络道德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呢 ?

如何有效应对大数据技术的伦理挑战

如何有效应对大数据技术的伦理挑战

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人类服务,也可能给人类带来麻烦。近来,频繁的网络公司泄露个人信息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也使人们意识到,正确认识和有效应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隐私伦理问题至关重要。

关注“算法”背后的隐私伦理

大数据分析可以对人进行数据成像,在聚类、相关性分析以及数据整合的基础上刻画人的行为特征与倾向,在商业智能推荐、人的行为预测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段伟文认为,从现象上看,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分析工具,但如果使用这些技术的人动机不纯,就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从本质上讲,大数据带来的负面影响源于数据本身的特殊性,数据中隐含着人的各种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容易作为引导、说服与控制人类行为的工具。这一本质特征往往会诱使商家和滥用权力者干预人的自主权和侵犯人的隐私权。

“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讨论隐私伦理问题,人们主要关注的是信息隐私方面的伦理问题,最集中地体现在数据的开放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两者如何平衡的问题上。一般所说的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也主要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田海平表示,数据的开放共享只是大数据技术得以实现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它还包括通过数字化技术获取和存储数据,通过大数据平台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预测以及反馈等更为深度和实质性的数据占有与使用。目前,这种获取和使用数据的方式,可以通过深度机器学习做到完全智能化。就大数据的占有和使用方面而言,大数据技术加上机器学习,不仅在数据共享方面,而且在数据深度挖掘方面,把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的确权问题都交给了“算法”,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更为深层次的问题。

找寻技术和规范两方面原因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给人类带来一系列的隐私伦理问题和挑战,这其中既有大数据技术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规范等的原因。

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黄欣荣表示,大数据技术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采集权、保存权、使用权、知情权、所有权、删除权、隐私权等伦理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大数据技术是一种全新的信息技术,大数据的隐私伦理问题是全新的问题。传统的法律法规、伦理道德难以约束相关机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数据,并且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新的法律法规难以同步发展。

段伟文认为,目前造成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智能化商业推荐系统带来了全新的营销模式,其营销效率较传统的营销模式具有指数倍增效应,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包含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的数据被单纯地视为牟利的工具和随意转卖的商品,个人的数据保护往往被商家忽视,甚至被商家运用算法加以算计,使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二是合理可行的个人数据授权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很多数据在用于某一分析之后被用于其他不明领域;三是分散的数据被整合之后,也可能通过数据分析洞察出一些不一定准确但会对主体造成负面影响的特征,进而诱使对这些特征进行不良使用。

加强数据立法 坚守伦理底线

对于如何让大数据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黄欣荣认为,需要强化隐私观念,加强数据立法,坚守伦理底线。

田海平认为,尊重个人隐私权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底线伦理原则。只有我们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在规范合理性的构建方面坚守这条底线,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才能够真正做到趋利避害。“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构成了大数据时代无法割舍的两面性,它实际上凸显了将“数据共享的伦理”与“隐私保护的伦理”,既以一种价值方式又以一种技术方式在大数据时代同时实现的任务。

段伟文表示,首先,要进一步凸显主体数据权利保护意识,联系大数据技术发展中的各种伦理冲突,解剖典型案例,进而从理论上廓清符合大数据时代特征的新型数据权利、隐私权以及被遗忘权的基本概念以及实践范例。其次,建立起包括商家、政府法律部门、普通用户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对话机制,制定在具体的、数据驱动的社会经济乃至治理活动中的数据保护规范与实现机制。最后,做好与危害数据权利、恶意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长期斗争的准备,探寻从法律和伦理层面根治此类问题的有效策略,并使之作为治理法规积淀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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